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包括大数据统计资料)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统计活动。
《管理办法》指出各单位应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管理办法》规定,统计数据质量应当从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可比性、协调性等方面进行衡量和综合评价。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各单位应按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不得伪造、篡改,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电办发〔2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和管理,广电总局制定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广播电视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压紧压实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用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支撑重大工作分析和决策。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4年1月2日
发布日期:2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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