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促进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为本人及直系亲属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庆、丧葬事宜。
第三条 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照从简、节约、廉洁的原则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或者分批次、多地点变相大操大办,严禁借机敛财。
第四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事宜,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和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使用公款、公车、公物;
(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四)操办丧事时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条 干部职工应当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正之风,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公物为他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或者为他人承担、报销相关费用;
(二)参加其他干部职工违反规定操办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违规赠送礼金、礼品;
(三)参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者违规赠送礼金、礼品。
第六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庆事宜要严格落实报备制度,事前10个工作日内,须向局机关纪委报备操办事宜的时间、地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作出廉洁承诺,局机关纪委及时向报备的干部职工进行廉洁提醒。操办丧葬事宜,可提前向机关纪委口头报备,并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纪委报备操办事宜的时间、地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干部职工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违规收受的财物和占用的公私款物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改进干部作风,确保廉洁从政。
第九条 本规定由局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