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作用,激励全局各级领导班子和广大干部职工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干事创业,确保圆满完成全局年度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甘肃省〈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考核思想政治建设、组织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情况,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
局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二、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进行,成立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一)集中听取汇报。由分管办公室、人事处的局领导牵头,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和驻局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组成考核组,分别听取各处室、各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汇报,各处室副处级以上干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考核组对照《全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台帐》对各处室、各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二)大会述职测评。召开机关全体干部考核测评大会,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作个人述职。会上,对所有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并按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核定的“优秀”比例分层推荐“优秀”等次人员。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本单位考核测评大会并述职。
(三)重点工作核查。考核组对各处室、各单位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效果进行核查,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四)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组依据集中听取汇报、大会述职测评、重点工作核查等情况,经综合评价,形成各处室、各单位考核结果评定意见。对工作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上级有关部门约谈、通报批评、问责的,视情降低考核等次。
(五)提交会议研究。考核组根据各处室各单位考核结果评定意见、个人工作实绩、民主测评、分管领导评价等情况,按照核定的优秀名额对机关处级及以下人员、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提出建议等次,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三、考核结果运用
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惩戒结合、考核与使用结合,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各处室、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实干,有作为、比业绩的鲜明导向。
(一)处室、单位
1.处室、单位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省委、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组织的评选表彰项目中优先推荐;在年度评先评优和确定干部职工“优秀”考核等次中给予倾斜,适度增加名额指标。
2.对评价结果为“良好”等次的,在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省委、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组织的评选表彰项目中综合考量、视情推荐;在年度评先评优和确定干部职工“优秀”考核等次中适度减少名额指标。
3.对评价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除特殊单项工作外,取消处室、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从严掌握其他干部职工年度评先评优和“优秀”考核等次名额指标。
4.对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年评定为“一般”等次的,取消处室、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各类评先评优资格;除特殊单项工作外,原则上取消处室、单位其他干部职工年度评先评优和“优秀”考核等次名额指标;对失职渎职、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对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
(二)机关公务员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1.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职级和工资,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符合公务员考核奖励有关规定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记三等功。晋升职级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
2.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职级和工资,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职级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或职级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竞聘、奖惩、培训、调整工资待遇以及解聘的依据。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岗位竞聘中,同等条件下可被优先聘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晋升薪级工资、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考评、考核高一级工种。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一次“基本合格”的,推迟一年竞聘高一等级岗位。有两次“基本合格”的,视为一次“不合格”。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