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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广播电视专项资金
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6 16:15:27 来源:局财务处 作者: 【 字号:


各市(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和旅游局)、甘肃矿区文广新局,省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号)文件精神,结合《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甘肃省省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和〈2020年度甘肃省市(州)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甘财绩〔2021〕1号)要求,现制定《甘肃省广播电视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第3次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甘肃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3月5日

 

 

甘肃省广播电视专项资金

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等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结合《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甘肃省省直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和〈2020年度甘肃省市(州)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和我省广播电视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广播电视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广播电视发展专项资金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运行机制。

(二)结果导向原则。建立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机制,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评价标准的设定、评价方法的选用以及绩效评价的实施,都以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准则。

(三)分级管理原则。省级负责设定全省区域绩效目标,开展全省绩效监控、自评和结果运用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自评以及结果运用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播电视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一)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省广电局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审核全省区域绩效目标,并按规定向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报送;根据中央下达的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组织开展全省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和国家广电总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指导和监督市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市州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省级直属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按规定向省广电局汇总报送并审核所辖县区(单位)绩效目标;根据省上下达的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分县区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组织实施本市州(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向省广电局汇总报送所辖县区(单位)绩效自评报告,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指导和监督县区(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州(单位)预算管理体制及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实施细则提出具体要求。

(三)县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按规定向市州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并审核本县区(单位)项目绩效目标,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管理,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和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规范性进行自我评价;按规定向市州财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  绩效目标与监控

 

第五条 广播电视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指通过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广播电视专项资金中某个具体项目的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广播电视专项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通过相应的绩效指标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七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出台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广播电视发展规划等。

(二)甘肃省中央财政广播电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和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预算等。

(三)统计部门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广播电视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第八条 绩效目标设置是广播电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各级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和实现程度是广播电视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广电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部要求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重点监控广播电视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三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省级绩效评价工作由省广电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组等第三方实施。市州绩效自评工作由市州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促进广播电视改革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中央审核下达我省的区域绩效目标和省级下达市州、县区的绩效目标,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广播电视专项资金拨付文件、当年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三)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同时根据相关要求随时开展绩效监控。

第十四条 市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绩效评价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应当对资金的实际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描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判定,围绕实际绩效情况,从政策目标、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支持方式等方面进行绩效分析,从进步提高绩效的角度查找并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量化指标附后)。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70-80分(不含70分)为良好;60--70分(不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完善相关政策、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安排下一年度广播电视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省广电局在全省广电系统内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对评价结果较好的市县(州、单位)通报表扬,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市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制度和应用机制。

第十八条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弄虚作假,或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绩效管理工作考核,配足配强人员力量,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省广电局每年4月30日(或按省上另行通知的时限要求)前,组织申报下一年度广播电视专项资金任务计划,同时下发绩效目标申报表。市州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省级直属单位)组织所辖县区(单位),按照要求填写下一年度绩效目标申报表,于6月10日(或按省上另行通知的时限要求)前连同任务计划报送省广电局。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每年1月30日前(或按省上另行通知的时限要求),根据中央下达的任务计划和市州(省级直属单位)上报的绩效目标,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研究设定当年全省广播电视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按照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将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并抄送财政部驻甘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驻甘专员办)。

第二十一条 省广电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广电总局审核下达的全省区域绩效目标,适时分解下达当年市县区域绩效目标。各地对区域绩效目标不得随意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随广播电视专项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报省广电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州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省级直属单位)于每年3月10日前(或按省上另行通知的时限要求),完成所辖县区(单位)上一年度广播电视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按要求填报绩效自评表,形成本市州(单位)绩效自评报告连同自评表报送省广电局。

第二十三条 省广电局于每年3月15日前(或按财政部另行通知的时限要求),将上一年度广播电视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并抄送财政部驻甘肃监管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市州的实施细则报送省广电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专项资金涉及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央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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