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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广播电视技术能手 竞赛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0 16:06:01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 作者: 【 字号:

关于印发《全省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和旅游局)、甘肃矿区文广新局、兰州新区党工委办公室,省广播电视总台,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规则和程序,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更好激励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广大技术人员勤钻业务、苦练本领、创先争优、干事创业的热情和干劲,省局依据国家广电总局新修订的《全国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办法》,结合我省广电行业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7月20日


甘肃省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活动,加快培养我省广播电视技术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优秀人才,鼓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学习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为推动全省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新修订的《全国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办法》,结合我省广播电视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全省技术能手竞赛”)的组织工作。各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在本辖区、本单位范围内组织开展全省技术能手竞赛预选赛。第三条  全省技术能手竞赛活动由甘肃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筒称“省局”)主办,省局安全传输保障处牵头组织,省局有关部门或直属单位支持协办。

第四条  按照广播电视各技术领域的特点和任务,全省技术能手竞赛主要划分为广播中心、电视中心、调幅广播、调频和电视广播、卫星传输、监测监管、有线网络、网络安全等专业类别。根据需要可临时增设其它专业类别的竞赛。

第五条  全省技术能手竞赛活动按年度进行。每年竞赛的专业类别、参赛范围、时间安排原则上按照全国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由省局发文通知各地各有关单位。

第六条  竞赛的基本内容

1.理论考试。

分别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各专业类别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为主,考核选手对理论、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的理解掌握程度。

2.技能考核。

(1)故障及突发事件的分析和处理:以分析和处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播出传输中常见故障或突发事件为主,考核选手正确判断和排除故障的熟练程度以及选手的应急处置能力。

(2)主要设备、仪器、仪表的操作使用,考核选手对本专业类别主要设备、仪器和仪表正确操作使用的熟练程度。

 第七条  参赛选手的参赛条件

1.政治强、素质高、作风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度内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2.在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相关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且5年内未获得过同专业类别全省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称号(截止日期以当年竞赛通知要求为准)。

3.严格执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年度内无人为责任事故。

4.经过各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省广电总台、省广电网络公司和省局直属有关单位组织的本地区、本单位相应考核选拔,成绩优秀者。  

第八条  参赛选手由各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省广电总台、省广电网络公司和省局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自行组织选拔推荐。参赛选手应提供申报表(由总局制定)、工作业绩材料(限2000字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和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省局根据每年竞赛考核专业,组织相关专家组成竞赛评委会,负责竞赛的出题和组织、参赛人员的资格审查、评卷评议等工作。竞赛评委会成员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条  竞赛评委会根据参赛选手综合成绩,确定拟表彰的人选,报省局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予以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全省广播电视技术能手可获得以下表彰和奖励:

1.由省局授予“××年全省广播电视(××专业)技术能手”称号,颁发“全省广播电视技术能手”证书,并予以通报表彰。

2.根据参赛选手总人数及竞赛成绩,各专业奖项按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

3.各专业竞赛成绩优异者,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分配我省的名额,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广播电视技术能手竞赛。

4.获得技术能手称号者,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专业技术职务内部等级晋升、评定职称和进一步培养深造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局将对全省技术能手竞赛组织工作和竞赛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三条  凡有虚报工作业绩、报送材料与实际不符、隐瞒事故、考试作弊等行为的选手,取消竞赛资格,撤销已取得的技术能手称号,情节严重者对其本人和选送单位在全省广电系统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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