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局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财经违纪违法行为,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规政策,结合全局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对象
1.财务预算单位:局机关本级、局稽查队、局行政管理服务中心、局无线传输中心(包括28个无线发射基层台站)、局微波传输中心(包括兰内、兰外)。
2.财务代管单位:局节目审查中心、局安全播出指挥中心、局监测中心、局信息中心。
二、管理范围
全局预算、收入、支出、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往来资金结算、现金及银行存款、财务监督等财务相关活动。
三、财务开支规定
(一)审批原则
1.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2.执行财政资金集中管理、“一支笔”审批原则;
3.坚持重大项目、大额资金集体决策原则。
(二)审批权限
1.局党组会。领导全局经济活动。审议全局和各二级财务单位年度预算和决算,研究年度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项目投资。
2.局长办公会。审定局机关各处室及财务代管各单位5万元以上的财务开支,审定临时申请资金或特殊财务事项。
3.局长。对全局经济活动负总责。
4.分管财务副局长。对全局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全局建设资金筹集,安排各类经费的使用计划,并督促落实。
5.局财务处。在局长、分管局财务副局长的领导下进行财务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负责对全局财务的收支情况进行具体管理,监督各二级财务单位预算执行。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财务代管单位的日常开支审核报销。
(三)审批程序
1.预算批复、预算调整
(1)预算批复:全局年度部门预算分配方案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由局财务处批复各二级财务预算单位执行。
(2)预算调整: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不增加预算总额的经费,由各二级财务预算单位自行调整并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同意后,送局财务处备案。
2.临时申请资金
由申请单位报送书面报告,局财务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意见建议,按有关程序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3.事业建设项目资金
(1)合同签订:工程项目实施处室或财务代管各单位会同政策法规研究处、科技处、规划发展处、财务处拟定后,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事业建设副局长签订。
(2)项目资金审批:工程项目实施处室或财务代管各单位提交经该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的付款申请,交由局规划发展处审核后,由项目实施处室或财务代管各单位提请局务会研究,局财务处按局务会意见及付款申请、原始凭证(发票及付款明细)支付。
四、财务管理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涉及重大财务支出事项,必须提前向局领导报告,待审批同意后方可付诸实施。
2.各部门、各单位坚决禁止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对违反规定者,严肃查处。
3.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省委《实施办法》,坚决反对“四风”问题的发生。
4.各二级预算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处室按预算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阶段性自查,并向局财务处及时报送有关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和自查情况说明。
5.局财务处负责定期向分管局财务副局长、局长汇报全局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执行情况、项目资金支出情况、“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和内部审计情况。
6.局财务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二级财务预算单位和监管单位每年开展一至两次财务抽查和专项检查。
7.局机关纪委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财经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向驻局纪检监察组报告。
8.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依据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财务管理规定》(甘新广财发〔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