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日常开支管理,严格日常报销审批程序,确保日常报销规范有序,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财务代管单位。
第二章 报销范围
第三条 日常报销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咨询费、邮电费、手续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 报销标准
第四条 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标准遵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57号》、《甘肃省财政厅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公务员局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培训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行〔2017〕43号)、《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甘财行〔2014〕187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行〔2015〕147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解释的通知》(甘财行〔2019〕14号)执行。
第五条 公务接待费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62号)执行。
第六条 工作人员到市县出差,就餐应当自行解决,费用自理。如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按相关规定交纳伙食费,并索取交款凭证(不作报销依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费补助标准为100元/天包干使用。
第七条 工作人员经组织选派,到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省外及省内常驻地及邻近地区以外市县(区)以上单位挂职的,视同挂职单位的工作人员,由挂职单位提供宿舍并在机关食堂就餐,不另补助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原单位或省亲期间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作人员经组织选派到乡村两级任职、挂职及驻村半年以上的,根据甘帮办发〔2018〕9号文件规定,驻村期间生活补助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通信补助每人每月按80元发放。往返工作地期间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另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临时性扶贫工作任务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销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
5千元(含5千元)以下由经办人签字,处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处出纳、会计复核,处长审批;
5千元至2万元(含2万元)由经办人和处室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出纳、会计复核,处长审核,呈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
2万元以上由局务会或局党组会审定。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公务出差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因公出差,按干部管理权限,须持局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批准的《公务出差审批表》方可办理借款和差费报销手续。公务接待,须持对方来函,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按《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办理借款和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选乘飞机的在公务出差审批表上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后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行购买。
第十四条 凡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或省内外与业务无关并收取会务费的各类会议、培训、活动等,机关不予承担任何费用。确须机关报销差旅费的,须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章 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 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据→所在处室负责人签字→出纳核算→会计复核→财务处长签字→按审批权限审批(审定)→出纳支付。
第六章 报销要求
第十六条 桌椅门窗等办公家具的维修维护由局行政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费用支出按审批权限、报销程序进行;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维修维护由局办公室负责,费用支出按审批权限、报销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购买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办公用品、书报杂志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等,由各处室、单位提出计划,局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集中采购,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购置的办公用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由经办人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使用处室负责人和局财务处负责人签字验收,经办人凭原始发票及明细清单和验收入库单到局财务处报销。
第十九条 现金支付只能用于个人劳务报酬和根据国家规定颁发个人的各类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等必须用现金支出的项目。
第二十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必须使用转账支付或公务卡结算。如特殊情况使用现金,须经局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出差期间发生的共同费用报销,报销单据须有同行人员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当月发生的费用应于当月报销。当月因各种原因不能报销的,报销时间最多延长到下月25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局二级财务预算单位日常开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纪委负责对局机关日常开支报销行为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报驻局纪检监察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及省级报销规定发生冲突,按国家与省级报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机关日常报销管理办法》(甘新广财发〔20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