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及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对全局省级部门预算分配制定如下草案:
一、财政预算安排单位
(一)局机关本级二级财务(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系统设置包含单位数据库名称如下)
1、甘肃省广播电视局(本级)
(二)各中心二级财务(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系统设置包含单位数据库名称,其在系统内属独立的机构编制,但又没进行独立核算)
1、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节目审查中心
2、省广播电视局安全播出指挥中心
3、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监测中心
4、省广播电视局信息中心
(三)独立核算二级财务单位(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系统设置包含单位数据库名称如下)
1、省广播电影电视稽查队
2、省广播电视局行政管理服务中心
3、省广播电视局无线传输中心(包含本级及兰外28个台站预算数据库)
4、省广播电视局微波传输中心(包含兰内和兰外2个预算数据库)
二、预算编制分配程序
各二级财务预算单位按省财政厅规定程序编制本处室、单位年度预算,报局财务处。由局财务处核实财政供养人数,做实“三公经费”,细化项目支出,完善处室、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合理测算非税收入,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待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局财务处进行细化分解,报请局党组会审定批复。
三、基本支出预算分配
(一)人员经费:分为在职人员经费、住房公积金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由省财政根据各单位编制预算填报工资情况测算定额拨付。
(二)日常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车辆费及取暖费等。由省财政根据各单位编制预算填报人员编制及职数情况测算定额拨付。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上缴国库,由省财政扣除相应比例统筹和提取基金后拨付单位。
(一)局机关各处室、各预算单位争取的项目经费,由局财务处统一纳入管理,统一调剂分配,报请局长办公会同意后执行。
(二)局机关各处室、各预算单位对已调剂安排项目经费,在预算分配后原则上不予追加,若有特殊事项确需追加的个别项目经费,须重新申请报告并经局长办公会按管理权限审批执行。
五、预算分配执行要求
(一)全局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下发《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一步规范本单位财务行为。对预算批复安排资金要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要切实加强使用管理,严格按批复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
(二)全局年度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必须将省财政核准的预算数按规定时间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同时要做好接受媒体监督,加强解释管理工作。
(三)全局各预算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按预算办事的意识,在执行预算中必须从严控制行政开支,加强“三公”经费管理,降低行政成本,堵住“跑冒滴漏”,减少不合理开支。
(四)全局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按职责分工向局财务处提出申请,依照有关程序协助办理采购手续。涉及需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事项的,必须按程序向局财务处提出申请,由局财务处报省财政厅审核,依照有关程序办理配置手续。
(五)全局各预算单位必须合理掌握并提高预算资金执行效率,优化预算资金支出结构,加大预算资金使用力度,避免造成年底预算资金的结转或结余。否则,局财务处将适当压缩该单位拨款预算总额。
注: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依据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原《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级部门预算分配草案》(甘新广财发〔20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