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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广播电视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9-27 00:00:00 来源:局财务处 作者: 【 字号:

 

为了规范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甘财采〔201818号),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府采购范围

全局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办公设备的购置、专用设备的购置、车辆的购置等);服务(是指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管理部门职责

(一)局财务处负责局本级及财务代管单位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汇总审核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申报的资产采购预算,纳入省财政厅年初资产采购预算并按照省财政厅批复资产采购预算审核各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拟定采购形式、采购方式,协助办理省财政厅采购审批手续,同时根据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办理相关资金支付手续,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汇总、统计。

(二)局规划发展处负责局本级及财务代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编制审核、立项申报、组织实施、整体竣工验收,指导监督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组织协调局广播电视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其工程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局政策法规研究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局本级及财务代管单位招标文件、中标合同协调安排局法律顾问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核把关。

三、采购单位职责

在本项目采购预算指标范围内,编制本处室、单位所需政府采购需求,提请局务会议审定,采购单项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采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局务会研究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批后,由各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择优选择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栏公布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资产购置审批

(一)局机关各处室及财务代管各单位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向局领导汇报申请,局财务处复审提出意见,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批后,由财务处组织采购,金额达 5万元以上的由处室、单位各自提交局务会研究通过,由财务处统一组织采购。局二级财务核算单位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工作实际需要提出采购申请,5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年度预算批复,自行按财务规定限额进行采购,50万元(含)以上的,由各二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局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年度批复采购预算,协助办理报批手续后,各二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方可自行采购。

(二)采购单位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结合项目特点自行选择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登录管理交易系统下的项目备案申报栏,按照项目申报流程完成备案,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计划备案表,由采购单位自行下载。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采购计划备案表直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同时登陆省财政厅交易系统推送电子版备案表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各采购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本单位本季度资产预算执行情况,以报表形式报经财务处备案(备案表请登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下载专区下载)。

五、政府采购流程

1.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每年初,采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报局财务处,局财务处依据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编制年度采购预算,经局务会审定后报省财政厅。最终以省财政厅批复作为我局执行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据,严格执行“无采购预算,无采购行为”的原则。

2.采购单位填报采购项目申请表。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甘肃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各自《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和《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审核表》。同时提交对于所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对货物的技术参数要求,对服务项目的目标要求,采购组织方式,资金来源及实际工作需要说明的事项。

3.财务处审核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局财务处根据《政府采购法》、《甘肃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预算审核无误后,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六、采购项目实施

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采购项目所确定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1.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必须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采购单位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相关资料报局财务处备案。

2.采购项目验收。采购单位要加强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组织验收。一般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和实物管理部门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共同验收,并出具验收人员签字的报告单;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有专业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3.采购项目资金结算。采购货物验收合格,由采购单位持合同、采购审批表、购物发票、固定资产入库单及验收报告,提请局务会同意后,局财务办理支付手续。对手续不全、票据不合法有权拒绝报账。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采购项目,按照《甘肃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提请局务会同意后组织采购。

七、其他控制措施

(一)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局财务处、规划发展处、法规处、科技处、采购处室(单位)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管控。

(二)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局财务处、规划发展处和采购单位分别负责妥善保管各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三)除预算调整外,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分多次组织采购。

(四)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在局保密委的监督指导下,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五)采购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六)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该实施细则中的未尽事宜,局二级财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甘新广财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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