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请销假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对《甘肃省广播电视局请销假制度》进行了修订。
一、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非独立核算的六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及其他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独立核算的局属各单位其他人员请销假办法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请假种类
1.病事假。
2.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
三、请假条件
1.病事假条件和假期按本制度执行。
2.年休假条件和假期按照《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3.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条件和假期按照《公务员法》《劳动法》《婚姻法》《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审批权限
1.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其他处级干部请假2天(含2天)以内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2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处室其他人员请假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
2.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局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批。
3.借调人员的请休假由所在处室(单位)按照本处室(单位)人员管理,年终将请休假情况反馈原单位。
4.局领导的请销假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送局人事处备案。
五、办理程序
1.登记:请假人员事先须到局人事处登记并填写带有统一编号的《甘肃省广播电视局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表》(简称《审批表》),局人事处进行登记。
2.审批:由局人事处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病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后,由申请人持《审批表》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审核批准后应将《审批表》送局人事处存档。
3.销假:请假期满次日(工作日)由本人到局人事处销假,逾期不销假的按缺勤处理;因工作需要中止休假的,于休假中止之日次日到局人事处登记并销假。
六、相关规定
1.请假坚持事前书面审批的原则。局领导请假1天(含1天)、其他人员请假半天(含半天)以上者,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如遇特殊情况,事先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按请销假审批程序和权限可委托他人或电话报告,并通知人事处,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年内请事假累计5天以上的,超过5天的事假天数冲抵其年休假天数;年内请病假10天以上的,超过10天的病假天数冲抵其年休假天数。请病假2天(含2天)以上的,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无医院诊断证明的按事假计。
3.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假期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如本人确需分期使用的,由所在处室和单位同意,可分期使用,但假期不能超过规定的天数。
4.处理好请假与工作的关系,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各处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请假前要明确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其他人员请假前,处室和单位要做好工作衔接。
5.严格落实外出报备制度,请假期间离兰外出的在《审批表》中注明外出时间、事由和目的地。
6.请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各级干部和职工请假、公务外出或无故不在工作岗位且通信不畅无法联系24小时以上者,处室和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局人事处报告。未尽报告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形追究责任人责任。
7.局人事处严格执行审批、登记、请销假制度,建立请休假情况台账。
8.请休假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局人事处每年底将请休假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后,送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核实后予以公示。对请销假中有弄虚作假、投机取巧行为的,经局人事处核实后报告局党组。
七、附则
1.本制度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