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党委宣传部、各市(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1号),“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审批权将下放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为做好许可证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要求
(一)申请条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申请许可证条件为:
1. 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具备法人资格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 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6. 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 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9. 申请单位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通过本省(区、市)党委宣传部门验收。
(二)业务范围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的定位及实际情况,可申请的业务范围为:
1. 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2. 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3. 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4. 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5. 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服务内容,仅限本地节目。
(三)申请材料
1. 申请报告,包含申请主体设立时间、历史沿革、业务开展情况等;
2. 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3. 网站相关资质证明,通过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许可或备案信息,并加盖本机构公章;
4. 与业务适应的视听节目源证明;
5.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包含开展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网络链路租用协议(复印件)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6. 节目内容审查制度;
7. 节目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8.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9. 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情况,包含专业人员汇总表、简历、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合格证书、编辑、记者证等材料;
10. 申请单位为县级融媒体中心的,需提交省委宣传部验收报告。
11. 根据申请从事的业务范围需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业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从事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州)党委宣传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县(市、区)融媒体中心,各市(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转发至各市级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台、报刊社)、各县(市、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认真组织好本辖区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工作。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相关申请材料电子版发至邮箱gssgdjrhc@163.com,纸质版通过EMS邮寄至省广播电视局(邮寄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省广电局媒体融合发展处,邮编:730000)。初审通过后,于11月30日前将电子版上传至甘肃政务服务网。
(三)已持证的市级地方新闻单位暂不更换新许可证,待许可证到期时,向省广播电视局提交申请,由省广播电视局审批换发新许可证。
(四)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需建立健全总编辑负责、节目播前审查、重要节目播出管理等制度,积极与省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节目监管平台对接,将所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监管平台和管理系统,确保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
附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甘肃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11月16日
省委宣传部联系人:王光强
联系电话:0931-8928525
省广电局联系人:李利娜、王杰
联系电话(传真):0931-8539408,15117205989
甘肃政务服务网联系人:张佳
联系电话(传真):0931-8539525,18693099588